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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東 省 塑 膠 地 板 協 會

 

章   程   文   本

 

 

 

 

 

 

 

 

 

 

 

 

 

山 東 省 民 政 廳 制

 

 

 

 

 

 

 

說                明

 

一、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為社會團體制訂章程時提供依據,規范社會團體行為。

三、社會團體制訂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內容,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社會團體據此范本制訂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核準后的章程為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山東省塑膠地板協會,英文譯名:Shandong Plastic Floo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DPF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省內從事塑膠地板研究、生產、安裝、銷售企業 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 團結、規范、創新、發展的理念,團結全體會員,規范行業協會行為,創新行業技術技能,共同發展市場新風向。樹立行業口碑,維護塑膠地板行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和立法建議;

(二)收集、整理行業信息,制定發展規劃、團體標準以及服務規范;

(三)舉辦招商會展和研討會議,開展市場、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四)組織業務培訓,開展經驗交流活動;

(五)加強與省內外同業組織聯系,開展合作與交流;

(六)協調會員關系,反映會員的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經批準,編輯出版會刊書籍、建設網站;

(八)承辦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 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執行協會的決議,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五)關心協會工作,積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和信息;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等相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審核通過,根據會費繳交函交納相應的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協會公開刊物和技術資料等;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章程及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終止事宜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本團體秘書長實行選任制 ,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團體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核同意后,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3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 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條 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山東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